一、本次考試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xiàn)的任何以教師招聘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講座等,均與考試組織者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二、考生必須攜帶《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進場,缺一不可,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覺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jiān)考人員檢查;開考15分鐘后考生不得入場;開考30分鐘內考生不得離開考場。
三、除鋼筆、圓珠筆、鉛筆等考試必用品外,嚴禁將任何資料及各類通訊工具等帶入考場;考生須按監(jiān)考人員要求將隨身攜帶的物品放在指定地點。
報考中小學美術教師崗位的考生須攜帶鉛筆(4B或5B)和橡皮。
所有考試科目不得使用計算器。
四、報考杭州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的,考生考場和座位號,將在考試當天在考點公布。
五、對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
六、2016年1月20日起考生可查詢本人筆試成績。報考杭州市教育局直屬學校(單位)的考生登錄杭州教育網(wǎng)(www.hzedu.gov.cn)查詢。報考區(qū)(縣、市)所屬學校的考生登錄相應的區(qū)(縣、市)教育局網(wǎng)站查詢或致電相應的區(qū)(縣、市)教育局人事科查詢(節(jié)假日除外)。對分數(shù)有疑義的考生,可在2016年1月20日-22日向招聘單位申請查分。
杭州市教育局
2016年1月
浙江省人事考試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為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人事考試公平公正,根據(j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jīng)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認定的,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的;
(二)在試卷、答題卡(紙)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三)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四)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作特殊標記的;
(五)故意損壞試卷、答題卡(紙),或將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二、將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經(jīng)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將手機、資料、電子設備等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帶至座位的, 給予本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的;
(二)違反規(guī)定夾帶、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guī)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抄襲、協(xié)助抄襲的;
(五)互相交換試卷、答題卡(紙)、草稿紙等的。
四、有偽造、涂改證件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給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和2年內不得參加相應考試的處理;公務員錄用考試的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和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一)讓他人冒名頂替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二)使用手機等工具接聽、接收或發(fā)送考試信息的;
(三)與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六、對本規(guī)定三、四、五條所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并給予相應處理的,考試機構可向其所在單位通報、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
七、不服從監(jiān)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威脅、辱罵、誣陷他人,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交公安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