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蘇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招錄警務輔助人員37名,根據(jù)《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簡章。
一、報考崗位、人數(shù)及條件
本次招錄崗位為02-巡邏執(zhí)勤及反扒警輔37名,均為男性。
二、報考要求
報考蘇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警務輔助人員,除符合招錄崗位所規(guī)定的學歷、招錄條件等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自愿從事公安警務輔助工作,具有較強的忠誠奉獻和吃苦耐勞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2、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質,紀律觀念強。
3、高中以上學歷。
4、報考人員限蘇州市區(qū)戶籍(不含四縣市及吳江區(qū),下同)。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1973年9月1日至1996年8月31日間出生)。
6、身體健康,體貌端正,機警敏捷,無殘疾,無口吃,無色盲,無重聽,無紋身,膚表無異常,無傳染性疾病。肝功能檢查各項指標正常。雙眼矯正視力達0.8(標準對數(shù)視力達4.9)。體檢所檢項目標準按招錄人民警察所使用修訂后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執(zhí)行。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過記過以上處分,受嚴重警告以下處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5)道德敗壞,有不良行為受過公安機關處理的;
(6)直系血親、配偶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親、配偶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報考的情形。
三、報錄程序和方法步驟
1、報名。
(1)網(wǎng)上下載報名表:請報考人員于9月19日上午10:00至9月26日下午5:00登陸蘇州人才網(wǎng)(http://www.szrc.cn,下同),下載、填寫并打印《蘇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警務輔助人員報名表》。請報考人員務必準確填寫個人資料,信息不實者視為報名無效。
(2)現(xiàn)場審核確認:已完成報名表下載、打印的報考人員,請于10月9日下午13:00——16:00由本人攜帶《蘇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警務輔助人員報名表》、有效身份證、戶口本或戶籍證明、畢業(yè)證或2014屆畢業(yè)生雙向選擇就業(yè)推薦表以及辦公自動化證書、計算機等級證書、機動車駕駛證等相關證明(交驗原件并提供復印件1份),至蘇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西匯路1號,汽車北站東側)進行現(xiàn)場審核確認,F(xiàn)場確認合格的發(fā)放準考證。
(3)通過現(xiàn)場審核確認的報考人員,請根據(jù)《審核確認書》的要求于規(guī)定時間憑準考證及本人身份證至公交分局參加體能測試和面試。
2、考試。
考試分為體能測試和面試二個環(huán)節(jié),按體能測試成績占50%、面試成績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績,計算考生總成績。其中面試成績的合格分數(shù)線為60分,面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不予錄用。
考生應按照《準考證》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參加考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有效身份證。
考試成績在蘇州人才網(wǎng)公布,公布時間在準考證上說明。
3、體檢。
根據(jù)考生總成績,按照崗位擬錄用人數(shù)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體檢對象。同崗位末位出現(xiàn)并列時面試成績高者進入體檢。體檢費用自理。
4、政審。
體檢合格者參加政審。
5、錄用。
政審合格者為擬錄用人員,名單在蘇州市人才網(wǎng)公示,公示期3天。經公示無異議,擬錄用人員須攜帶有效身份證、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勞動手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等相關材料按規(guī)定時間參加崗前培訓,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二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正式予以錄用。試用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
四、工資待遇
警務輔助人員薪酬待遇由市財政保障,并享受國家和蘇州市政府規(guī)定的社會保險。
五、紀律與監(jiān)督
凡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打印、領取有關通知,未按有關規(guī)定參加體能測試、面試、體檢、崗前培訓的,均視為自動放棄招錄。招錄實行自律制度,即報考者要對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凡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和違反考試錄用紀律的報考人員,一律取消考試或錄用資格。
招錄警務輔助人員,要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秉公辦事,嚴肅招錄紀律,主動接受社會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確保新錄用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yè)務素質。為方便群眾和社會監(jiān)督,特設立咨詢電話:(0512)65225661轉77920;監(jiān)督舉報電話:(0512)65225661轉77806。
六、本簡章由蘇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負責解釋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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